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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场所消毒指引


美容美发场所消毒指引

 发布人: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2号)和《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精神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美容美发场所责任人等应明确自身责任,开展防控工作。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七小场所”经营防控指引》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美发美容行业经营服务指引》的预约、扫码、测温、戴口罩等各项防控要求。

  二、美容美发场所应加强开窗通风与环境清洁卫生,毛巾、推剪、剃刀、梳子、围布、床单等与顾客直接接触的美容美发用品用具应及时清洗消毒,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

  三、美容美发场所工作人员应做到随时保持手卫生。

  四、毛巾、面巾、工作服、床上用品等纺织品可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15~30分钟,或用有效氯含量为250mg/L的含氯消毒液进行浸泡消毒,作用15~30分钟后,按常规清洗。也可用红外线消毒箱:温度﹥120℃,作用15~30分钟。

  五、面盆、拖鞋等耐腐蚀的用品用具可采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或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洗净。

  六、剃刀、推剪、梳子等面积较小的工具可用75%酒精喷洒消毒2次,干燥后方可使用。耐高温的工具也可用红外线消毒箱:温度﹥120℃,作用15~30分钟。

  七、烫发用卷、夹子等烫发用具中耐腐蚀的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洗净或擦净;不耐腐蚀的或带电的烫发用具断电恢复常温后,使用75%酒精喷洒消毒。

  八、面膜碗、刮勺、美容仪等美容用具的表面可用75%酒精喷洒消毒2次,干燥后方可使用。

  九、地面,被污染的墙壁和桌面、座椅等其他物体表面的消毒可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预防性消毒指引》中的消毒措施执行。

  十、注意事项

  1.物理消毒的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保持设备正常运转。

  2.消毒剂具有一定的毒性刺激性,配制和使用时应注意个人防护,包括口罩、帽子、手套和工作服等,配制消毒剂时为防止溅到眼睛,建议佩戴防护镜。同时消毒剂具有一定的腐蚀性,注意达到消毒时间后用清水擦拭,防止对消毒物品造成损坏。

  3.含氯消毒剂对织物具有漂白作用,对织物消毒时要慎重。

  4.用其他消毒剂进行消毒时,使用前认真阅读消毒产品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作用浓度、作用时间正确使用。

  5.所使用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剂须现配现用,消毒作用时间应当达到规定的要求。

  6.带电的美容美发用品用具需先断电恢复常温后,再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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