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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公司未取得消毒剂项目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消毒剂案

以案释法

消毒产品是医疗卫生机构和市民经常使用到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卫生清洁、健康维护、消除病原微生物、防止传染病流行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作为产品源头应当把好生产的第一关。

案件介绍

2020年4月8日,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某消毒产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一款“XX消毒液”,由我市一家未取得消毒剂项目卫生许可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

2020年4月10日卫生监督员对这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两个厂区进行监督检查核实:“XX消毒液”最小销售包装标注:“地址:A区,生产批号:20200201,生产日期:20200215,有效期:12个月,【注意事项】1.本品为外用消毒剂,不得口服”。通过现场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提取“XX消毒液”生产相关记录及两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等进行取证,查实该公司于2020年2月15日在B区的车间内配制、罐装“XX消毒液”,后在A区厂区内完成贴标,2020年2月17日对外销售该产品,而该公司的两个生产厂区A区和B区,在产品生产日期2020年2月15日前均未有效的消毒剂项目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该公司于2020年2月15日生产“XX消毒液”时未取得“消毒剂”项目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疫情期间,消毒作为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主要手段,在传染病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消毒是依靠消毒产品来实现的,为了使消毒既高效又有效,达到清除感染、预防传染性疾病的目的,保障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和有效性是至关重要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消毒产品都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且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上市前还需要经过卫生安全评价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无证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产品,这种行为不但扰乱了消毒产品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还极有可能因为产品不合格而造成环境消毒、个人防护消毒措施不达标,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隐患。为切实维护全市疫情防控期间消毒产品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更应提高守法意识,严格落实消毒产品生产的有关要求。

法条链接

《消毒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从事生产活动,只限于在许可范围内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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