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有效切断新冠病毒传播途径,依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7号),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就加强我市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工作通告如下:本《通告》所称进口物品是指从境外进口到我市的物品(冷链物品除外),在加工、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各环节中新冠病毒污染的防控。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冠病毒防控参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要求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主动向供应商索取并查验“四证”(供货者许可证、货物入境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和预防性消毒证明)等,凡是证件不全、货证不符或不能提供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准储存、加工、销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口物品全程追溯制度,做好进货查验记录、投料记录、出厂销售记录和流向记录,保证一旦发现进口物品存在风险源时能够进行入境、物流、门店的全链条追溯。
进口物品运输时应当尽可能与其他物品分开,不能分开时,应当对该进口物品和相关联的其他物品进行预防性消毒。装卸和运输进口物品的人员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随意打开包装直接接触物品。进口货物生产经营单位在仓库倒箱过车、入库存储前,严格实行“五查”(查进口物品报关手续、查检验检疫证明、查产地来源及规格数量、查核酸检测报告、查进销货台账和消毒记录),并做好出入库记录。
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联系当地疾控部门,对打开进口物品外包装后的内包装及其内容物进行采样,应当在核酸检测合格并进行预防性消毒后再进行生产加工。生产加工前、加工后使用的器具应当分开放置并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每班次应当在生产加工完成后,对使用过的所有设备和器具进行有效的清洗和消毒。加强进口物品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的相关证明查验工作,防止不符合要求的进口物品流入市场。对需打开外包装销售的进口物品,应当对内包装及其内容物进行预防性消毒,消毒后方可销售。要完善追溯管理,做到所有进入销售环节的进口物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涉及进口物品加工、装卸、运输、贮存、销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防控知识宣传,教育、监督本单位员工做好个人防护,落实新冠病毒防控管理措施。重点高风险岗位作业人员应当全程规范做好防护,长期直接接触进口物品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闭环管理,坚持至少每7天做两次核酸检测(间隔2天以上),短期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工作任务结束后做一次核酸检测。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发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废弃品收集设施以及工作服洗消设施。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核酸检测阳性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定期对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工作场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一旦接到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通知,应当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及时对相关物品进行临时封存、无害化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对可能接触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加强涉事进口物品追溯管理,最大限度控制疫情传播风险。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运输车辆、搬运工具及容器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确保内部清洁无污染。对生产加工场所,应当保持空气流通和空调系统供风安全,增加高风险区域的消毒频次,每班次工作结束时需对环境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对销售经营场所,每天经营完毕后应当全面消毒,要设置警示告知标识,配备洗手消毒设施。
各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是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任务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凡不执行进口物品疫情防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